延安大学青年教职工委员会工作条例
第一条为加强学校工会青年教职工工作,充分发挥青年教职工在学校改革和发展中的作用,成立延安大学青年教职工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条例。
第二条青年教职工委员会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依法表达和维护青年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青年教职工委员会是在延安大学工会委员会领导下的青年教职工组织,根据青年教职工的特点开展工作。
第四条青年教职工工作委员会由工会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其中设主任1人,副主任1人,委员5—9人。根据工作需要,可聘请名誉主任和顾问若干人。
第五条 青年教职工委员会委员任期与校工会委员会委员一致。在任期内,由于委员的工作变动或工作需要等因素需调整,由青年教职工委员会提出相应的替补、增补人选,经校工会委员会审议通过予以替补、增补。
第六条 青年教职工工作委员会的主要工作任务:
1、青年教职工委员会任务是团结动员广大青年教职工发扬主人翁精神,积极投身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在建设和谐社会和促进学校的建设中建功立业。
2、对青年教职工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教育,引导青年教职工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倡导青年教职工形成正确的职业道德观、敬业奉献精神和创新精神
3、帮助青年教职工不断提高业务素质,组织开展社会调查、社会实践、技能竞赛等形式多样的活动,营造钻研业务、奋发进取的成才环境和氛围,促进学校教学、科研、管理、服务工作更上新台阶
4、积极开展适合青年教职工特点、有益于身心健康的各种活动,提高文化素养,陶冶良好情操
5、对青年教职工的工作、学习、生活状况开展调查研究,了解青年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及时反映其呼声,向学校提出建议,尽力为他们排忧解难,办实事、做好事
6、会同学校有关部门共同做好青年教职工工作,积极协助有利于青年教职工成才的各项改革工作,促进对青年教职工的培养,向有关部门推荐优秀青年人才
7、加强与兄弟高校青年组织的联系、交流与合作,扩大影响。
第七条 青年教职工委员会每年召开二至四次委员会会议,如因工作需要,可由主任或副主任临时召集会议。
第八条 青年教职工委员会定期向校工会委员会报告工作。如遇重大事项,应及时向校工会委员会报告。
第九条 青年教职工委员会开展工作与活动所需的经费,应多方筹措,可由校工会及学校相关部门提供,可由有关人士或机构赞助。
第十条 本工作条例经2014年3月16日四届一次工会会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第十一条 本工作条例由校工会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