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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延安大学教职工关爱基金章程》的通知
2021-10-19 20:07  

各分工会:

   《延安大学教职工关爱基金章程》已经校工会委员会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工 会

                                   20211019



延安大学教职工关爱基金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基金的名称是延安大学教职工关爱基金,简称“职工关爱基金”。

第二条 本基金为公益性基金。

第三条 本基金的设立旨在弘扬团结友爱、互帮互助的优良传统,主要对身患重症疾病或者遭遇意外伤害和自然灾害等延安大学教职工予以精准帮助,让关爱活动惠及更多的职工群众。

第二章 经费来源与受益对象

第四条 本基金可接受社会公募,基金来源为:

(一)校友捐赠;

(二)社会各界的关爱捐助;

(三)专项募集活动所得资金;

(四)基金利息;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五条 本基金受益对象为档案人事关系在我校的在编在职(含人事代理)教职工及离退休教职工。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六条 本基金的最高决策机构是教职工关爱基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基金管委会”)。

第七条 基金管委会原则上由9名成员构成:包括1名名誉主任,1名主任,1名副主任,4名职能部门委员,2名普通教职工委员。

第八条 基金管委会成员任职资格:

(一)热爱延安大学公益事业,认同本基金的宗旨,关心和支持本基金会的工作,并志愿为本基金会服务;

(二)具有良好的公益参与意识,能依据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独立客观地参与议事;

(三)具有较强的议事、决策能力和人际沟通能力。

第九条 基金管委会职责:

(一)制定和修改关爱基金章程;

(二)制定和修改相关管理办法;

(三)听取、审议本基金的工作报告及基金管理和使用情况的报告;

(四)决定本基金工作的重大方针、政策、规划和项目。

第十条 基金管委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延安大学工会委员会,具体负责基金的日常工作。

第十一条 基金管委会每年召开一至两次会议。遇特别紧急事项,基金管委会可召开临时会议。委员会会议由主任负责召集和主持,由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具体会务工作。委员会会议须有2/3以上委员出席方能召开。委员会决议须经出席委员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第四章 基金管理与使用

第十二条 本基金设在延安大学工会委员会账户下,建立“延安大学教职工关爱基金”分账户,专款专用,实行单独核算管理。

第五章 基金的监督

第十三条 基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接受学校纪委、监察、审计、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等职能部门以及全校教职工的监督。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章程修改、变更、解释权属于基金管委会。

第十五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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