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3月四届一次教代会通过)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教代会制度建设,提高教代会工作水平,根据《延安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条例及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和教代会教学科研工作委员会的工作性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教学科研工作委员会是教代会常设主席团领导下的专门工作机构,负责开展教代会有关教学、科研方面的工作;执行教代会的决议,对教代会负责,并定期向教代会常设主席团报告工作。
第三条 教学科研工作委员会委员由教职工代表大会常设主席团协商推选产生,委员5-7人,其中设主任1人,副主任1人。
第四条 教学科研工作委员会任期与教代会常设主席团任期一致,一般工作至下届教代会产生新的教学科研工作委员会为止。
第五条 教学科研工作委员会的主要任务
(一)参与讨论审议学校教学和科研工作改革、建设的规划、方案及有关的规章制度,学校教学和科研年度工作计划,并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定期举办学者沙龙,促进学科交叉、新学科的建立和学科发展。正、副主任保证每月至少参加一次沙龙活动。
(二)参与听取和讨论主管校长及有关职能部门关于教学科研的工作报告;参与教代会组织的教学、科研检查巡视活动。
(三)定期深入教学和科研第一线,了解基层教学、科研工作情况。对教学、科研工作进行调研,向有关职能部门反映问题并提出建议。
(四)贯彻执行教代会做出的有关教学科研的决议、决定,并进行督促、检查,并将检查情况定期向教代会常设主席团汇报。
(五)研究当代高教教学、科研发展趋势以及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关系,为学校教学、科研工作的改革和发展提供咨询服务。
第六条 本条例自教职工代表大会通过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