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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制度

 

延安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
 

 

20143月四届一次教代会通过)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贯彻全心全意依靠教职工民主办学的指导思想,保障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民主决策和民主监督的权利,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依据《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和《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的要求,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是学校管理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广大教职工行使民主权利,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组织形式,也是学校与教职工民主协商、沟通信息的重要渠道。

第三条 教代会在学校党委领导下开展工作,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引导教职工正确处理国家、学校和教职工三者之间的利益关系,充分调动广大教职工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促进学校的改革、发展和稳定。

第四条 教代会的组织原则是实行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 教代会职权

第五条 在本校范围内教代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议建议权。听取并审议校长工作报告,对办学指导思想、发展规划、改革方案及其有关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等重大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审议通过权。审议通过学校的人事制度、津贴分配制度、教职工奖惩办法等与教职工有关的基本规章制度。

(三)审议决定权。审议决定住房改革与实施方案,福利费管理使用原则和办法,以及有关教职工集体福利等事项。

(四)评议监督权。对学校领导干部实行民主评议和监督。

第六条 校长要尊重和支持教代会行使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权利,要定期向教代会报告工作,并及时征求和反馈意见。对规定由教代会审议、通过或决定的事项,均应提交教代会审议。对教代会的有关决议和提案,行政职能部门应积极予以落实。学校在讨论重大改革方案和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时,须通知校工会负责人参加。

第七条 教代会应尊重和支持校长及行政系统行使管理职权,协助校长及行政系统开展工作。

第八条 教代会要教育教职工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以主人翁的责任感努力完成各项工作任务。对学校暂时无法解决的问题,教代会有责任向广大教职工做好解释和说明。

第三章 教代会代表

第九条 凡依法享有政治权利的在职在册的我校教职工,愿意承担代表义务,热心为教职工服务,能够履行代表职责,均可当选为教职工代表。

第十条 教代会代表占全校教职工总数的10%左右,分配到各基层工会,由教职工直接选举产生。代表的构成应具有广泛性,体现以教学科研为主,教师代表应占60%以上。

第十一条 教代会代表应具有较高的政治思想素质,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改革开放政策,积极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落实科学发展观,有较强的民主意识和参政议政能力,关心学校的建设和发展以及教职工的切身利益,工作热情负责,在教职工中有较高的威信。

第十二条 教代会代表实行常任制,每届三年或五年,到期改选,可以连选连任。代表既对原选举单位教职工负责,同时又对学校负责,接受原选举单位教职工的监督。

教代会代表在任期内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原选举单位可依照程序撤免、更换或补选本单位代表:

(一)不履行代表职责的;

(二)有违法违纪行为,受到纪律处分的;

(三)在任期内退休的;

(四)因其他原因不宜继续担任代表的。

代表调离或因其他原因离开原选举单位,无法继续接受原单位教职工的监督、无法履行代表职责,代表资格自行消失,原选举单位可依照程序进行补选。是校工会委员的教代会代表,在校内调动工作,其代表资格保留,参加调入单位代表团(组)活动,接受调入单位教职工监督,原选举单位是否补选,由校工会酌情决定。

第十三条 教代会代表享有以下权利:

(一)在教代会上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有权按规定程序提出意见、建议和提案;

(三)有权就教代会各项议程和议案发表意见,提出建议;

(四)有权向学校领导和有关部门反映教职工意见和要求,参加对教代会决议落实情况的检查和督促的权利;

(五)有对教代会的工作进行质询,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

(六)因参加教代会工作(活动)而占用的工作时间,按正常出勤,享有应得的待遇;

7、因依法行使民主权利而遭受压制、阻挠、打击报复时,有向有关部门申诉、控告的权利。

第十四条 教代会代表履行以下义务:

(一)努力学习并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不断提高政治、业务素质和参与管理的能力;

(二)努力学习科学文化知识,认真做好本职工作,在“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中起表率作用;

(三)密切联系群众,办事公道,不谋私利,广泛听取并积极如实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四)积极宣传、认真贯彻教代会决议,积极参加教代会的各项活动,做好教代会交办的各项工作。

第十五条 教代会根据需要,可邀请有关部门负责人、教职工、学生、离退休教职工作为列席代表或特邀代表参加教代会会议,列席代表、特邀代表占正式代表人数的10%以内,名单由校工会提出,报请校党委审批。

第四章 教代会组织制度

第十六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由大会主席团主持。大会主席团实行常任制。主席团成员应由学校各方面人员组成,其中包括学校党、政、工主要负责人,教师、科研人员的代表。主席团设正、副秘书长,负责大会具体事宜。在教代会换届时,大会主席团组成由校工会提出建议名单,报校党委审批同意后,提交预备会议表决通过。

第十七条 教代会每三年或五年为一届,定期开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每次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出席方能开会,教代会的选举和表决,必须由全体代表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如遇特殊原因推迟开会,应向代表说明原因,取得多数代表的同意。

如遇有重大事项,须学校行政和工会领导研究,或根据三分之一以上代表的要求,教代会主席团会议复议通过,报请校党委研究同意,可以提前召开大会或召开临时代表会议。

第十八条 教代会的议题,应根据学校的中心工作和群众迫切关心的问题,在广泛听取教职工意见的基础上,由教代会主席团提出,经校党委审议确定。对于换届时的教代会的议题,报请党委审议后,还需提交大会预备会议通过。

第十九条 教代会以院分会(工会)、机关分会为单位组成代表团(组),代表人数在3人(含3人)以下的单位,与其他单位联合组成代表团(组),代表团(组)长在本组代表中产生,一般由总支书记、直属支部书记或分工会主席担任,也可由其他同志担任,组长应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和参政议政能力、较高的民主意识、积极热情的工作态度和认真负责的工作精神。其职责是:会议期间组织代表讨论,收集代表提案,做好其他有关工作;闭会期间,主动联系代表和广大教职工群众,随时反映各种意见和建议;参与学校或本单位的民主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条 教代会的决议和提案,有关部门要认真执行和落实,并向下次大会提交报告。

第二十一条 教代会根据工作需要,可设立若干专门工作委员会,如提案工作、教学科研工作、人事财务工作、住房福利工作、青年工作等专门工作委员会,人选原则上在教代会代表中选举产生,由校工会提名,经教代会或教代会主席团会议确认。各专门委员会对教代会负责,在校工会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二十二条 教代会闭会期间,临时需要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或审定的重要事项,由教代会主席团和代表团(组)长联席会议审议决定。

第二十三条 学校实施校、院二级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第五章 教代会常设工作机构

第二十四条 学校工会是教代会的工作机构,负责教代会闭会期间的日常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学校中心工作和校党委的工作安排,提出召开教代会的建议报告,在校党委的领导下会同有关部门做好教代会筹备工作和组织工作,接待和处理教职工代表的建议、质询和申诉,负责大会期间的会务工作;

(二)组织教职工选举好教代会代表,征集和整理大会提案;

(三)向教职工进行民主管理的宣传教育,培训教代会代表;

(四)组织召开主席团会议和代表团(组)长联席会议,协商处理需要解决的问题;

(五)组织协调教代会各专门工作委员会的工作,检查大会决议和提案的落实情况,教育动员教职工贯彻落实教代会决议;

(六)指导各基层工会开好二级教代会和教职工大会;

(七)总结交流民主管理的工作经验,探索研究民主管理的新途径,充分发挥教代会作为校务公开的主渠道作用,推动学校的民主政治建设;

(八)做好教代会资料的整理、归档和管理工作;

(九)完成教代会主席团交办的其他有关事项。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教代会的活动经费由学校列支。

第二十六条 本条例的修改,由教代会主席团会议或教代会代表团(组)长联席会议讨论后,提请教代会全体会议审议通过,报请校党委研究决定。

第二十七条 本条例自教职工代表大会通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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